更新日期 |
2023-12-27 10:37:22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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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藥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2日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06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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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110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110年度規劃藥學教育中藥實習制度及師資培訓計畫」第2次專家諮詢會議發布之「藥學教育中藥實習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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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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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9學年度起入學之藥學系學生始適用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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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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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資格依「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規定需修畢科目達1/2學分數,即9學分(含)以上,並通過本學系舉行「藥材辨識測驗」及「中藥綜合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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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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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材辨識測驗由300種常用中藥材選考100種進行跑檯測驗,以80分為及格,於每學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另行公告,測驗成績保留至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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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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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綜合筆試以「中醫藥概論」、「藥用植物學」、「中藥藥物學」為出題範圍,以60分為及格,於每學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另行公告。測驗成績僅供當學年度媒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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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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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場所內需有一人(含以上)具有效中藥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具以下條件之一,得成為中藥實習場所:
(一)中醫職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衛福部公告之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主要訓練診所,認證年限依核發單位公告為準。
(二)通過「中藥實習場所遴選要點」遴選合格之中醫醫療院所、社區藥局、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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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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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以寒、暑假為期間,中藥實習以每期一個月或二週為單位,視實習單位意願規劃。中藥實習二週取得中藥實習(一)學分,中藥實習一個月取得中藥實習(一)(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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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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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藥局實習內含中藥實習時數,需符合「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始可修課。修習藥學實習(二)學分,若指導老師具有中藥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及完成場域認證,亦可同時取得80小時中藥實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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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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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執行中藥實習後,再選課。課程學分在藥學系五年級,上學期有藥學實習(一)、藥學實習(二)各2學分;下學期有中藥實習(一)、中藥實習(二)各1學分。
中藥實習1個月者需選修下學期中藥實習(一)(二)(共2學分),若僅實習二週者則選修中藥實習(一)(1學分)。欲申請提前畢業同學需自行提前於四下選課。
社區藥局實習內含中藥實習時數,需選修上學期藥學實習(一)(二)(共4學分),若僅進行社區藥局實習一個月者則無法取得中藥實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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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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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方式
(一)實習學生志願之選填以中藥綜合筆試成績高分為優先。中藥綜合筆試成績同分者,則以藥材辨識測驗成績高分為優先。若中藥綜合筆試、藥材辨識測驗成績皆同分者,則依中藥藥物學、中醫藥概論、藥用植物學順序之學業成績為修課優先順序。
(二)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三)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單位之需求者(如: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事件),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見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簽核後辦理。若經分發後,無故放棄者,則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分發。
(四)選填台中市社區藥局實習者依台中市藥師公會分發規定辦理,且需滿足本辦法第三條實習資格之規定始能選修內含中藥實習時數之社區藥局實習,否則僅能選修社區藥學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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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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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實習違規者,將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第七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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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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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學系見實習委員會通過,送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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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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