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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經費支給標準

更新日期 2024-01-15 09:24:2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明教字第1130000598號函公布 單位 招生組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明教字第11300005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期本校辦理之各項招生考試及試務工作酬勞之支給有一致的基準,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經費支給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之酬勞支給基準臚列於「中國醫藥大學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經費支給標準表」。
前項標準表為最高支付標準,標準表內未規定事項,辦理考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第三條
本校每次招生考試收入之運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其用於支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命題、閱卷、審查、面試、入闈及監考酬勞之支給,不在此限。
第四條
各項考試支用除依本標準表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外,本校教職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之各項試務工作不得重(兼)領試務費,須於非正常上班時間才可支領但不可重(兼)領加班費,屬本職業務者,不得支領試務費。但入闈或考試舉行期間經奉派擔任試務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各項招生考試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應編列於招生經費預算,並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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