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5-09-11 16:58:21 |
文號 |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榮學字第1020004388號函公布 |
單位 |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學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榮學字第10000050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榮學字第1020004388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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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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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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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依部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廿九條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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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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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一)、本校學生曾受學生獎懲辦法第六、七條之處份, 經考察確有改過向善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經依本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要點: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3.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4.在校內、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善者。
7.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8.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9.犯有學生懲罰之定期察看、定期退學、退學、開除學籍規定有關條款者。
10.考試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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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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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一)凡受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記申誡之學生,自懲處之日起三個月未再觸犯
任何校規,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者,得由導師(或系主任、所長、院長、相關輔導人員)提出,經勞動服務後(申誡乙次12小時,兩次16小時),陳學務長核准,辦理銷過。
(二)凡受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記小過之學生,自懲處之日起六個月未再觸犯
任何校規,有改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者,得由導師(或系主任、所長、院長、相關輔導人員)提出,經勞動服務後(申誡乙次24小時,兩次32小時),陳學務長核准,辦理銷過。
(三)凡應屆畢業生若於畢業離校前,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得提請獎懲委
員會專案審議,不受前一、二項之限制。
(四)註銷前過資料保留有效期間申誡三個月、小過六個月,如銷過後再犯同
類過失,連同已銷過之懲罰一併登錄,不得再提銷過申請。
(五)學生銷過須經該生導師、系主任或輔導人員簽註具體意見, 並經有由有
關任課教師附署(申誡一位、小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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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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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過程序
(一)向學生事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領取學生改過銷過申請書。
(二)填寫有關資料,提出所須說明具體事實,加註考察意見,經導師附署後
送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學生,由學生事務處彙陳分層次核定後,通知
學生家長繼續追蹤輔導並附保證書,同時在該生懲罰紀錄中註明奉核銷過時間。
(四)若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的懲處銷過案,應先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初審後,再由獎懲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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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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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獎懲委員會議討論,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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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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