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6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榮研字第10000124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榮研字第10200072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文研字第10300068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文研字第10600155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明研字第10800081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明研字第11000144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明研字第11000144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9月22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明研字第1120015396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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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院)為鼓勵各學術醫療行政單位同仁從事研究工作及升等,提高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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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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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疇:
研究工作乃系統性的知識探索活動;人體研究係依據「人體研究法」,凡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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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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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學校:需有執行中或當年度已申請國科會具研究性質之專題研究計畫之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助教、技正、具碩士以上學位之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二)醫院:
1.放射科、藥劑部、檢驗科等臨床醫療科組長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2.醫療相關行政單位,具專員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研究單位具助理研究員以上者。
3.含護理長以上之護理人員,包含專科護理師(含N4以上護理人員)。
4.含主治醫師以上之專任醫師。
5.為因應研究發展需要,經專案簽請核可者。
(三)共同主持人:共同主持人需詳加說明工作內容,另同一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同一系/科不能超過2人為限。
(四)校(院)外人士之參與:
1.校(院)外人士欲發表論文,需署名此為中國醫藥大學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資助之研究計畫,另計畫經費若由本校(院)全額提供,則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本校(院),共同出資者另議。
2.需明定本校(院)之主持人在未來成果發表時,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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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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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件數:個別型計畫每年以一件為限。
(二)申請方式:
1.於學術研究管理系統開放期間至線上提出申請,無需繳送紙本申請書。
2.申請期限: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3.整合型計畫採隨到隨審制,不受限申請期限之規定。
(三)申請研究型別:每一計畫主持人以申請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1件為限,原則上每一學年度校(院)內外計畫總件數以不超過3件為原則(校院外計畫包括國科會、國衛院、衛生福利部、農委會通過之計畫),如超過3件以上則校(院)內計畫不予補助。
1.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依據研究專長申請。
2.整合型研究計畫: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主持人須為該計畫領域已具相當研究成果與條件者,經審核通過後始得正式提出申請。
3.多年期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請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需求經費。凡經核定之多年期計畫,需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繳交期中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二份,以憑核定翌年度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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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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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
(一)個人型專題研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校院內專題研究計畫評分及經費給額準則),但不包括儀器設備費。整合型計畫或多年期研究以三年為限,經費依實際需要編列。
(二)申請補助項目按下列實際需要申請:
1.人事費(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無計畫主持人費)
2.儀器設備費
3.業務費
4.貴重儀器使用費、實驗動物代養費(兩項費用共計虛擬貨幣3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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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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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一)研究計畫審查方式:
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初審由2位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複審就初審委員意見進行審查,若初審分數差距過大,得再送1-2位委員審查。整合型研究計畫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時,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者,得併入個別型研究計畫申請案中一併考量,如經審查通過即依個別型研究計畫予以補助。
(二)對於在國科會、衛生福利部、環保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等政府單位或其他學術研究等財團法人或團體獲得專題研究補助者,及新進人員,在校(院)內研究專題申請時從優補助。
(三)研發處或醫研部於接受申請後,將各研究計畫送請審查委員進行評審工作(酌量給予審查費:審查委員每件壹仟元),依據委員評審結果決定各計畫補助金額及補助優先順序,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通知計畫主持人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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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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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依相關規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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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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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
(一)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於三個月內按一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未依規定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繳交報告後始得解除。
(二)本計畫在執行期滿二年內,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成果發表於SCI、SSCI、EI、AHCI、TSCI、TSSCI、本校雜誌、國科會所列優良期刊雜誌、專利或技術移轉(其他期刊雜誌不列入成果考量),未如期發表研究成果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成果發表後始得解除。
(三)論文發表時,必須將校(院)補助計畫編號置入文章,且每篇期刊論文限沖扺一件校院補助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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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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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連續性或整合性計畫,於次年度申請時須提出上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或已發表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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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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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經費由學校暨附設醫院分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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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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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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