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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MD/PhD學生出國計畫補助要點

更新日期 2024-11-01 16:09:0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明校字第1130015748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日 112 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明校字第113001140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113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明校字第1130015748號函公布
一、
本校醫學院為培育優秀醫師科學家人才,鼓勵MD/PhD學程博士生赴國外知名校院或機構研習,以增進學術能力與國際視野,訂定「中國醫藥大學MD/PhD學生出國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為本校醫學院「千里馬計畫」基金,故本要點適用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若計畫基金結束時,本要點隨之同時廢止。
三、
補助原則
補助金額:以一年新臺幣六十萬至一百萬元,助學金以一年核發一次、上限兩年為原則。
四、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 戶籍設於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 本校MD/PhD博士班在學學生。
(三) 外國語文能力須符合「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之標準,或符合該研習單位語文能力之要求。
五、
國外研習機構須為學校認定世界頂尖之國外大學、研究機構,另須提出說明前往該機構之動機與理由,並或經醫學院院務會議認可者。
六、
申請程序
(一) 依照醫學院MD/PhD學程辦公室公告時間辦理。
(二) 繳交資料:
1.申請表
2.教授推薦函
3.國外研習單位或國外指導教授接受前往研習之同意函
4.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5.大學、碩士與博士歷年成績單
6.國外研習計畫書,須以中文或英文撰寫,A4格式共二十頁以內。內容包含:
(1)研習計畫摘要。
(2)研習計畫之背景、目的與重要性。
(3)預計前往之國外研習單位及預期成果。
7.學生證影本、身分證影本及護照影本(有效期限須超過預定返國日期)
8.出國研習切結書
9.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七、
審查方式
(一) 第一階段:於公告截止日期前,將申請案件繳交至醫學院MD/PhD學程辦公室彙整,逾期或缺件不予受理。
(二) 第二階段:將申請案件送院級審查委員會審議。
(三) 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於醫學院MD/PhD學程網頁公告。
八、
出國前手續
(一) 獲核定補助者,應報請醫學院MD/PhD學程辦公室簽至系所、學生事務處、國際事務處、研究生事務處,經校長核准後始得出國。
(二) 具役男身分之獲核定補助者,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至遲於出國前二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由學務處備函,向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出境審核,經核准後始得出國。
九、
補助期間應遵守義務
(一) 獲核定補助者,於赴國外校院或機構研習期間內,仍應保有在學身分,並履行原就讀系所之義務,如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自休學、退學、未返國完成學業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二) 獲核定補助者抵達研習單位後,須請研習單位出具「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並載明報到日期。離開研習單位前,須請研習單位提供「研習結束證明」,並載明研習結束日期。報到日期即為「實際研習起始日」,報到日不得早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離境戳記日。研習結束日即為「實際研習截止日」,研習結束日不得晚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入境戳記日。
(三) 獲核定補助者,得由雙方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學生須悉心聽從指導。
(四) 獲核定補助者,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憑證至醫學院MD/PhD學程專案辦公室,以利後續行政作業。若為應屆畢業生,應在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期限前,先至醫學院MD/PhD學程辦公室繳交上述文件後始得離校,或事先完成延後畢業相關申請。
(五) 獲核定補助者,出國期間之學藉、學業及兵役等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相關經費須依本校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六) 獲核定補助者如因懷孕或重大疾病,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於出國前發生上述事件,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保留資格一年。如未取得同意,則不得申請保留,但可於博士班修業期間再次提出申請。而已領取之補助費用,需先行返還。
2. 於國外研習期間發生上述事件得提前返國,返國時國外實際研習日數未達原申請日數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
(七) 獲核定補助者之國外「實際研習總日數」計算為「實際研習起始日」至「實際研習截止日」,若低於申請總日數,須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若實際研習總日數低於6個月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八) 獲核定補助者,如違反前述各款情形,致負有償還補助費用義務,經催告而逾期未償還或無力償還時,應由其保證人負償還之責任。
(九) 返國後需繳交文件憑證
1.出、入境紀錄。
2.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
3.研習結束證明。
4.成果報告書。
(十) 獲核定補助者,應留任本校附設醫院,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應視其補助年數延長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服務年限:補助出國1年者,應擔任主治醫師2年;補助2年者,應擔任主治醫師4年。若未留任或中途離職者,需全額繳還出國補助金。
十、
本要點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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