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期間應遵守義務
(一) 獲核定補助者,於赴國外校院或機構研習期間內,仍應保有在學身分,並履行原就讀系所之義務,如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自休學、退學、未返國完成學業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二) 獲核定補助者抵達研習單位後,須請研習單位出具「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並載明報到日期。離開研習單位前,須請研習單位提供「研習結束證明」,並載明研習結束日期。報到日期即為「實際研習起始日」,報到日不得早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離境戳記日。研習結束日即為「實際研習截止日」,研習結束日不得晚於中華民國護照上之入境戳記日。
(三) 獲核定補助者,得由雙方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學生須悉心聽從指導。
(四) 獲核定補助者,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憑證至醫學院MD/PhD學程專案辦公室,以利後續行政作業。若為應屆畢業生,應在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期限前,先至醫學院MD/PhD學程辦公室繳交上述文件後始得離校,或事先完成延後畢業相關申請。
(五) 獲核定補助者,出國期間之學藉、學業及兵役等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相關經費須依本校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六) 獲核定補助者如因懷孕或重大疾病,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於出國前發生上述事件,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保留資格一年。如未取得同意,則不得申請保留,但可於博士班修業期間再次提出申請。而已領取之補助費用,需先行返還。
2. 於國外研習期間發生上述事件得提前返國,返國時國外實際研習日數未達原申請日數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
(七) 獲核定補助者之國外「實際研習總日數」計算為「實際研習起始日」至「實際研習截止日」,若低於申請總日數,須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費用;若實際研習總日數低於6個月者,須返還全額補助費用。
(八) 獲核定補助者,如違反前述各款情形,致負有償還補助費用義務,經催告而逾期未償還或無力償還時,應由其保證人負償還之責任。
(九) 返國後需繳交文件憑證
1.出、入境紀錄。
2.抵達國外研習單位報到證明。
3.研習結束證明。
4.成果報告書。
(十) 獲核定補助者,應留任本校附設醫院,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應視其補助年數延長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服務年限:補助出國1年者,應擔任主治醫師2年;補助2年者,應擔任主治醫師4年。若未留任或中途離職者,需全額繳還出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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