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8-14 08:29:27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明學字第1130011620號函公布 |
單位 |
北港分部 |
內容 |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9日北港分部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明學字第1130011620號函公布
一、
|
依據「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與「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
|
為妥善使用教育部整體發展社團購買器材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及廣泛彙集社團需求意見,並順利推動業務,設置「北港分部補助款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北港分部補助款使用事宜。由北港分部主任、北港分部各組組長、北港學生會會長、北港社團聯合會會長及北港分部六大屬性社團各推派1名代表共同組成,由北港分部主任擔任召集人。
|
三、
|
本補助款限於採購本校北港分部社團所需之器材設備與社團校外指導老師費。各社團應於學務分組公告之收件期間,繳交「教育部獎補款購買社團器材設備申請表」、「器材設備使用企畫書」、「器材設備現有清單」、「校外指導老師費申請表」及「教學課程規畫表」,由學務分組彙整辦理。
|
四、
|
北港分部補助款審查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若學校臨時指定或有具體之事由,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社團所提報「教育部獎補款購買社團器材設備申請表」與「校外指導老師費申請表」,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再由學務分組簽報核准後,依學校採購程序辦理;委員公出或請假得指定由其他人員代理。
|
五、
|
各社團已獲補助之設備及器材未達耐用年限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凡申請並獲得補助設備器材之社團,應善盡保管該設備及器材之責,若有遺失及損毀,應由社團自行承擔並負責維修;社團於期末交接時,應將設備器材完整移交。
|
六、
|
社團器材設備補助規定:
(一)評鑑成績不及格(丙等)、未參加評鑑之社團,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社團發展實際需要,器材須為社團專業、必備或迫切需要。
(三)依社團評鑑成績、社團人數、近一年校外比賽得獎紀錄、校內活動配合度等社團經營狀況,在年度預算內予以補助。
|
七、
|
社團校外指導老師費申請與補助規定:
(一)依每年度學務分組公告收件時間提出申請,逾時不得申請。
(二)補助社團參與當年度校外競賽、重要大型活動或其他有助於社團發展之活動,籌備期間聘任校外指導老師費用。
(三)社團校外指導老師費依社團評鑑成績、課程、活動內容、社團近一年經營狀況及經費需求,在年度預算內予以補助。
|
八、
|
本要點經北港分部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