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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9-24 12:56:3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明校字第1130013798號函公布 單位 醫療資訊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明校字第11300137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及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選任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續執行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四條
系教評會依實際需要,由系主任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委員提出,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系教評會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五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七條
系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其配偶及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或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之送審人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新聘、升等教師之指導教授等情況時,均應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系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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