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11-07 15:52:0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明人字第1130016093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明人字第1130016093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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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校校務推動順利,代理權責劃分明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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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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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級主管、教師及職員(含約聘人員)請假或出差,均應指定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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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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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職務之代理原則如下:
(一)行政單位主管:由該主管指定所屬下一級主管代理;無下一級主管者,以職務較高之人員代理。
(二)行政單位二級主管:由資深職員代理。
(三)學院院長:由院長指定同學院之副院長或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代理;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該單位資深教師代理。
(四)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由該系(所、學位學程)副主管或資深教師代理。
(五)教師:由同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師相互代理;同系(所、學位學程)無其他教師者,得由同學院教師代理。
(六)職員:由同單位之職員相互代理;同單位無其他職員者,得由主管代理。
(七)非前六款所列職務,或有特殊情形,得指定代理人員,經簽准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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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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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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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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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被代理人處理。遇有急要公務無法處理時,應即時聯繫被代理人反映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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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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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就代理人本人之事項,非經被代理人同意,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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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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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並應重視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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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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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經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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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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