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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4-12-27 10:25:37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明校字第1130018472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113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明校字第1130018472號函公布
一、
為增進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三、
(一)主指導教授資格:需符合「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第二點。
(二)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由主指導教授推薦,在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
四、
如本所研究生選定之主指導教授非本所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需另選定一位本所專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學生就學期間,其研究方向,由主指導教授做決定。
五、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所申請,並由本所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所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本所主管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三)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六、
本所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選定同意書,如因故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須填寫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呈所長核准,方可更換指導教授。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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