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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校內運動競賽裁判費用支給要點

更新日期 2025-03-12 11:28:56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明體字第1140003163號函公布 單位 體育室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02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明體字第1140003163號函公布
一、
為期本校辦理校內相關運動競賽裁判費用支給有一致標準,依據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校內運動競賽裁判費用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校邀請校外人士或校內教職員工生擔任本校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之裁判者。
本要點所稱裁判證,係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取得之A、B、C級證照。
三、
校內籃球、排球、足球等運動競賽之裁判費:
(一)具有裁判證者,每場800元。
(二)未具裁判證者,每場400元。
四、
校內田徑、游泳項目等運動競賽之裁判費,依裁判證級別支給:
(一) A 級:每日1,700元。
(二) B 級:每日1,400元。
(三) C 級:每日1,200元。
五、
校內桌球、羽球、網球等運動競賽之裁判費:
(一)每小時200元。
(二)未滿1小時但已滿30分鐘者,支給200元;未滿30分鐘者,支給100元。
(三)以上合計每日支領之裁判費,最高不得超過1,600元。
六、
校內教職員工生擔任裁判,依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裁判費減半支給。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報支加班費或支領其他酬勞。
七、
辦理校際跨校運動競賽,裁判費之發給得另案簽准,但最高不得高於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所列標準。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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