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3-18 14:19:3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明校字第1140003564號函公布 |
單位 |
運動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明校字第11400035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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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學系學生實習(包含見習或臨床教學)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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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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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學系學生派至相關實習機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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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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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學系應指定校內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 1 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成績評定標準由各實習相關課程自訂。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依學系性質及需求,可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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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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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實習需經本校分發至實習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未經本校核准而逕行實習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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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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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學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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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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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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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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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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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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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學系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後續由學系安排重新分發。
惟經學系評估學生情況不適宜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始得改為校內實習及製作專案報告代之。
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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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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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 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八條規定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
若為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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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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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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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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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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