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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獎勵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6-10 13:38:02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明廣字第1090006324號函公布 單位 推廣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9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1月06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榮廣字第09800132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榮廣字第101001345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明廣字第10900063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各院系所與教師參與開辦推廣教育各種課程,特訂定「推廣教育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ㄧ、總收入:開設推廣教育班別所收取各項收入(含該班學員所繳之費用)。
二、管理費:
(一)政府單位委辦之班別,依其規定收取管理費。
(二)一般班別以收取該班總收入30%管理費為原則。
管理費做為推廣教育中心該學年度之費用,如學校場地費、水電費、清潔費、工作人員薪資、行政庶物支出等。
三、班直接成本:直接歸屬該班所發生的ㄧ切費用(如鐘點費、車馬費、講義費等費用)。
四、班結餘:該班收入減除班直接成本、管理費。
五、總結餘:總收入減除班直接成本、本中心年度實支費用等,所剩之結餘。
第三條
一、依班次性質不同,推廣教育中心班別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其定義如下:
(一)、學分班:
1.中心自辦學分班
2.專班:
(1)國際交流學分班
(2)系、所開設之學分班
3.隨班附讀
(二)、非學分班:
1.中心自辦非學分班
2.附醫委訓班
3.研討會
4.與校外機構合作開班
5.本校衍生事業合作開班
6.境外培訓及研習課程
二、依班次性質不同,各類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為鼓勵校內(外)老師與單位創設新班,特予以獎勵:
1.國際交流班僅收取管理費,餘款歸還該學院/單位,以茲獎勵。協辦單位主管得提撥其所得獎勵金予承辦人員,其獎勵金總金額以15%為最高,需以專案簽呈辦理。
2.大學部、研究所學分專班:提撥班結餘的30%核發獎勵金於該學院/單位。
3.大學部、研究所隨班附讀:以總收入的50%核發獎勵金於該學院/單位。
(二)、研討會部分:收取場地費10%,餘款歸還該學院/單位,以茲獎勵。
(三)、成功規畫開設新班者(不含研討/習會、學分與隨班附讀課程),以該班首次總收入5%為創設獎勵金予負責老師或該學院,此項費用將納入直接成本計算。
(四)、本校衍生事業合作開班則依合作範圍與模式專案簽呈辦理。
三、與校外機構或校(內)外老師個人合作開班(非為本校院系所現有課程)或研討(習)會,獎勵金以不超過該班結餘的50%為原則;若有其它特殊個案將以專案簽核辦理。
四、推廣教育推展有功人員績效獎勵辦法:績效獎金由年度之總結餘中提撥15%作為推廣教育推展有功人員之獎勵,分配方式如下:
(一)、中心所屬成員50%、其它有功單位人員50%(須經本中心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呈請校長同意)。
 (二)、若當年度總結餘為虧損,則當年度不發績效獎金,待彌補虧損金額後,始發推廣教育推展有功人員績效獎金。
第四條
獎勵金及績效獎勵金核發方式:
一、當年度各班獎勵金結算後,依本校採購作業程序辦理核銷。
二、與校外機構、校(內)外老師個人合作開班(非為本校院系所現有課程),獎勵金於該班結業後清算核發。
三、績效獎勵金依年度結算總結餘清算後核發。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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