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1-05 15:55:4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月05日明廣字第1120000150號函公布 |
單位 |
推廣教育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94年02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9年0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9年06年03日榮廣字第09900063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榮廣字第10100045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1月05日明廣字第1120000150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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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班次鐘點費給付標準:
(一)、學分班
學分班以教師職級區分,每小時鐘點費教授以1,800元、副教授1,700元、助理教授1,600元、講師1,500元給付為原則。
(二)、非學分班
非學分班每小時鐘點費以1000元給付為原則,若學員人數超過30名者,每增加10名鐘點費得酌增100元。
(三)、為利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開班,必要時得與授課教師協議鐘點費,專案簽核辦理。
(四)、舉辦短期研習會或外籍人士蒞校研修等特殊情況,教師之鐘點費,另以專案簽核辦理。
(五)、各班次得依需求聘請助教協助講師授課,每小時鐘點費最高以500元給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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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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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班次交通費給付標準:
(一)、本中心教師由通訊處至上課地點,搭乘飛機或高鐵者,得檢具交通費之票根,實報實銷,其餘以自強號火車票價核銷,不補助其他短程之車資。
(二)、專業人士來校授課或演講,其授課交通費,得以專案簽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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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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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實習、實驗課程,每兩小時折算一小時,時數計算以參與指導之教師分別計算。(各班次如另加收實習指導費,則以專款專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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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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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藥用植物採集教學指導老師,每人每次酌發指導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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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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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人員洽辦公務,依學校差旅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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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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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得依需求設立導師,協助該班排課及輔導學員等一般事務,導師鐘點費依上午、下午或晚上課程,每時段以不超過1,100元為給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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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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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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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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