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09-10 14:51:42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校字第1070012494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學院 |
內容 |
中華民國93年5月 27日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修訂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107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校字第10700124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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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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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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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教師代表:各系所專任教師推選擔任。各系所保障一名,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推選一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各學系系學會及研究所班代表各互推一人擔任。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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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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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選任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各代表在任期中因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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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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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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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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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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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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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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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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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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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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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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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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