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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醫學系學生修習課程規定

更新日期 2022-09-28 15:58:0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明校字第1110012478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草案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醫學系課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院課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8日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15日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31日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20日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05日榮校自第0990005030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校字第10700153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9月23日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明校字第11100124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規劃並輔導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修習課程以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醫學院醫學系學生修習課程規訂」(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系學生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其修業年限為六年,必須修畢系訂必修、選修學科,及校方規定必修之通識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其中選修課程之學分數依各級學分表所訂學分數修畢。
第三條
通識課程:於畢業前應修通識課程至少28學分,請詳閱「通識課程修課要點」(通識教育中心網頁)。
第四條
服務學習教育:依照「中國醫藥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實施。自110學年度前入學者,服務學習課程須修習醫學系必修課程,一年級上學期「服務學習」1學分,下學期「服務學習與終身教育」1學分,共36小時;自110學年度起入學者,服務學習課程於一年級上學期須修通識課程「服務學習」1學分,下學期課程為醫學系必修課程「服務學習與終身教育」1學分,共36小時。另12小時須依實施要點規定完成,共計48小時,始符合畢業資格。
第五條
本系自92學年度起之入學生,須於畢業前完成學校英文能力鑑定。相關規定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辦理,請至語文教學中心網頁查詢。
第六條
不論任何科目若正課另含有實驗(習),除同步修習外,正課若未修習則實驗(習)課不可先修習,否則不予承認其學分。
第七條
有先後修課次序之科目,不得顛倒修習。
如化學系列:有機化學→生物化學→微生物與免疫學。
如生物系列1:生物學→大體解剖學、組織學、胎胚及發育生物學→病理學、藥理學。
如生物系列2: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
等其餘課程依本系已規劃之學分表修課順序。
第八條
學生畢業前須選修系開設之醫學人文相關課程至少6學分(自99學年度入學生起開始實施);中醫選修課程至少5學分(自107學年度入學生起開始實施)。
第九條
因系訂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修且衝堂,須至他系修習同科目者,需檢附歷年成績單提請本系系主任及他系課程負責老師同意後,該科目才可充抵必修科目,否則不予承認。
第十條
必須修完一至四年級所開之所有課程並考試及格後,方能修習第五年之臨床醫學課程。最遲須於職前訓開訓前完成一至四年級課程。
第十一條
五、六年級臨床醫學之教學課程至附設醫院以分小組輪調方式上課,從實作中學習。
第十二條
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必須修完醫學系五、六年級之所有課程並考試及格後,方能畢業。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列事宜,悉依本校學則、選課須知及有關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系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經院長核可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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