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4-09 08:58:5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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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臨床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95年8月所務會議通過
96年9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97年9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
97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修訂
98年1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
98年2月10日所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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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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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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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1、本所暨醫學院各系所及本所合聘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
2、須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但助理教授須具備博士後研究年資2年以上,研究成績卓著(國科會RPI≧100或5年內以第
一作者身份發表其Impact Factor≧8.0一篇以上者),並於申請時有多年期研究計畫。
3、與校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者,可選定校外機構同等級之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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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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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指導教授推薦,醫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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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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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護理組學生由護理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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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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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1、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經費補助之研究計畫(須經校方登錄在案的計畫主持人)。
2、研究論文部分:擬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之平均值註一。惟屬本校免評鑑之指導教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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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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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2、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3、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4、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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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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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本所所長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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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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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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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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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本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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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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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學生因故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須填寫申請書,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呈所長核准,方可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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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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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實施:
1、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2、實施對象為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含九十七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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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指導九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時,第五條主指導教授需符合條件之研究論文部分可放寬為:擬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
科會學門平均值四分之一;擬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之平均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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