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4-14 22:53:34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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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基礎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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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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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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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暨醫學系基礎學科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得指導基礎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第五點及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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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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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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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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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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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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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1、指導碩士班:須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
2、指導博士班:須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但助理教授須具備博士後研究年資2年以上,研究成績卓著
(國科會RPI≧100或5年內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其Impact Factor≧8.0一篇以上者),並於申請時有多年期研究
計畫。
3、與校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者,得選定校外機構同等級之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4、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經費補助之研究計畫(須經校方登錄在案的計畫主持人)。
5、研究論文部分:擬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平均值二分之一註一;擬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RPI
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之平均值註一。惟屬本校「教師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至(五)目之免評估指導教授不在
此限。醫務管理領域RPI平均值之採計以生物處「社會醫學」學門5組別(公衛、家醫、精神、保健營養及護理)之平均值。
6、有關醫學經典史集、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研究論文部分得以TSSCI或專著代之,專書著作計分標準如附表一之
一、醫史文獻論文發表計分方法如附表一之二。
7、有關醫務管理研究領域之教師論文發表計分之期刊加權分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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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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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所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每年每位老師招收2名碩士班研究生為原則。
2、另研究生有主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時,其主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都算各佔一位名額。
3、組成委員會審查各位指導教授資格及招收研究生人數,醫學院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
4、每年碩二畢業前舉辦畢業論文發表會,並規定每位研究生畢業論文須於畢業後二年內發表於SCI雜誌,否則其指導教授必須等
待該生畢業論文確定發表後才可再繼續指導研究生。
5、但曾獲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6、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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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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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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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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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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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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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所)報備,系(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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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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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課程會議、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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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指導九十五學年度入學研究生時,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條件之研究論文部分可放寬為:擬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
國科會學門平均值四分之一;擬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之平均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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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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