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4-15 14:45:0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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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基礎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經院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所為鼓勵具教學熱忱之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依據「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基礎醫學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含合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師,每學年教學成績優良並有相關具體資料佐證者,始可提為候選人。若候選人為本會委員者應自行迴避。 |
第三條 |
一、本委員會之組成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
(二) 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3名老師擔任,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委員若為優良教師候選人時應自行迴避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四) 開會時遴選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定所級教學優良教師,
並向「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推薦參加院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二、本所初選辦法
(1)初選評分表依照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評分表為標準(如附件)。
(2)所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產生由所長推薦、自我推薦、學生推薦。
(3)所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名單送本委員會審議及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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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之遴選以系所為單位,本所可遴選之所級名額,由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決定。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並得視情況需要加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
本辦法如未盡事宜,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及「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及初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核備後經所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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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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