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4-15 14:32:4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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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基礎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3月修訂
第 一 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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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所教評會設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1.所長兼召集人。
2.所長於本校專任教授中聘任二人為委員。
二、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遴選產生二人。
三、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
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四、前項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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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如為當然委員則由所長遴聘資格符合者遞補;遴選委員則依選舉票數高低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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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所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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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所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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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經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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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所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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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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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評會審議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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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所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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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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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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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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