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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免疫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5-09-11 17:00:29 文號 單位 免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所務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免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 及升等,除依本校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新 聘
第三條 本所新聘教師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媒體或刊物公開徵聘。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任用資格依照教育部頒佈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第五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新聘專任教師其研究考核應達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如附件),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一、由所長推薦給本會。
二、本會審查第六條之證件。
三、安排面談(試教或專題演講)。
四、本會審查通過後,持碩、博士文憑者應先辦理實質外審作業,俟通過後再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
五、複審過程如有爭議時,院教評會具體載明原因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六條 新聘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七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本院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三章 升 等
第八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依「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八條辦理,應每年3月25日及10月5日以前備妥教學、服務及研究等相關資料,由主管推薦提報本會。
第九條 本所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等者其部定資格取得已滿三年,始得申請升等。
二、本所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需在大專院校取得資格後專任滿三年,始得申請
        升等,其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
        法第廿九條之限制。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
        採計二年。
第十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一條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學術地位刊物之論文或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學術期刊論文之計分:每篇論文依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C)、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及作者排名加權分數(A),求其乘積(C×J×A)即為該篇論文之歸類計分。其他非學術期刊論文之計分:(依國科會新規定辦理)
升等教師其研究考核應達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始得提出升等。
第十二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一、本校升等推薦提名表及評分表等資料。【可至人力資源室網頁下載】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十三條 本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一週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四條 送審著作經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依本校「教師學術研究或著作上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其申覆規定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文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於申覆時所
        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僅限於申請升等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
二、每一升等案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六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一、專、兼任教師在國內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符合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得申請改聘。
二、專、兼任教師之改聘,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學位或
        證書,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
三、兼任教師在他校取得較高職級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改聘。
第十七條 本所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與辭職二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依本校專任教師服務聘約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後始得離職。
第十八條 本所教師如發生停聘、解聘、不予續聘之情事者,應詳敘理由及法令依據,經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所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廿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辦法由所教評會提出,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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