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之責任
一、使用人應親自操作實驗室儀器,必要時實驗室內得安置助理人員、研究生或工讀生,但事前應向管理小組申請並報陳經
主任核定。使用人應充分掌握助理人員之進度與狀況及規範其行為。
二、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實驗室不得使用放射性藥品,並不得於實驗室內飼養動物。但動物組
織和切片,則不在此限。
三、需要P2以上處理之感染性物品不得在實驗室內操作。
四、使用人須將各種有毒害之物品標示清楚,並在特定區域內使用,不得隨意污染、放置。若有特別處理需求者,請知會實
驗室管理員協同處置,以維護安全。
五、使用共同儀器,請遵照個別儀器上所列之使用規則。若有不明處,需請實驗室管理員協助或參看使用說明。物品用畢
後,務必清理乾淨歸位,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屬,使得離去。若儀器故障損壞時,須即刻告知實驗室管理員
檢視及進行維修。
六、使用人及其助理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必要時得經實驗室管理員同意搬入小型易移動儀器以供研究使用,且不得將
公用儀器私自轉借外人。
七、研究人員僅能就其所分配之空間進行其實驗,並不得佔用他人或共同使用空間,且不得私自轉借他人。
八、實驗室的空間是共用的,如有私人儀器要放在實驗室,必須能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九、個人所用之實驗耗材,使用者需自備。共同儀器之特殊耗材,則視情形由使用者付費。
十、實驗室使用應注意安全衛生,請遵守「共同實驗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附件一)。
十一、「共同實驗室」的垃圾分類嚴格執行,請各位使用者需密切配合。
十二、使用者須輪流擔負值日工作,並配合實驗室管理員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物品之整潔。值日事項依實際需求由實驗室管
理員另訂之。
十三、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定期參加公用儀器講習會,以取得儀器使用資格。
十四、研究人員在終止使用時,應將其使用空間清理乾淨,由實驗室管理員檢收,以便其後人員使用。期滿或違規未清空,
經通知ㄧ星期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儀器得由管理小組處理。
十五、違反上述規定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或情節嚴重時,終止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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