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09-21 11:01:51 |
文號 |
|
單位 |
牙醫學系 |
內容 |
經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增進本碩士班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得指導牙醫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
第三條 |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並經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第四條 |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 |
第五條 |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經費補助之研究計畫(須經校方登錄在案的計畫主持人)。
二、研究論文部分:擬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平均值二分之一;惟屬本系免評鑑之指導教授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碩士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本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
第八條 |
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
第九條 |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本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
第十條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教務長、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