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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更新日期 2024-06-06 11:13:33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文性字第10600108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訂定本規定。
二、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維護校園環境之安全,發現並改善安全死角,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本校應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本校人員之任用、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三、
本校應積極宣導性別平等相關理念,宣導方式如下:
(一)教職員工:於導師會議、研討會或其他在職訓練活動中安排性別平等教育及性騷擾防治等相關課程,提昇性別意識及研討性別平等落實之方法。
(二)學生:透過通識課程、系所課程或其他宣導活動中,安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辦理有關性別平等之宣導活動。
(三)透過網際網路不定期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文宣及資料;運用文宣資料、海報、標語、電子郵件、網頁等,於公共空間加強宣導。
四、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给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相關教材之編寫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本校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加以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七、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定之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編列經費預算。
八、
本實施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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