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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6-06 10:59:44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文性字第10600039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明性字第109000319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3人至21人。
二、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校長指定副校長1人擔任副主任委員暨執行秘書。
三、當然委員: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及健康中心主任。
四、選任委員: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8人、職員工代表3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續聘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或續聘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委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條
為策畫與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本委員會委員依任務需求分為行政組、教學組、防治組及校園安全組四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行政組:以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為主責單位。
(一)檢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法規;提出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修訂案。
(二)執行本委員會會務行政相關事宜;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三)督導考核各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四)提供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五)規劃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辦理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評選獎勵。
二、教學組:以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與人資室為主責單位。
(一)統籌、研發、規劃並落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二)依據學生教學評量回饋評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三)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優良教材評選獎勵。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性別研究相關課程規劃等教學事務。
(五)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線上moodle系統課程;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
三、防治組:以學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與學務處為主責單位。
(一)本校學生性別事件申請調查與檢舉窗口,接受教職員工與學生或學生與學生之間之性別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負責辦理增進性別平等教育之導師研習活動。
(二)負責進行個案心理輔導及宣傳工作,及個案有關之醫療事宜。
(三)負責辦理協助社團辦理增進性別平等教育知能活動。
四、校園安全組:以總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與總務處為主責單位。
(一)規劃、維護及改善校園環境友善安全設施。
(二)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
(三)其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得向本委員會求助及提出申請調查。
本校接獲前項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本委員會處理調查申請或檢舉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申請方式及相關規定另依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為之。
本委員會設「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處理前二項申請案件,以及本辦法第十條之案件,作成受理與否之決定及相關建議事項。該小組作業細則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第一項所指事件如涉及本委員會委員,或具有可能妨礙事件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事件當事人亦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其迴避。
第八條
本委員會就事件當事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以及事件處理經過,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本委員會應視當事人需求,適時轉介至相關機構進行保護、醫療、教育及輔導。
第九條
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委員會應依法向權責單位建議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十條
本委員會得接受本校人力資源室委託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庶務及與本委員會有關之業務。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應編入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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