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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0-02-19 14:44:14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明公字第1090001784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學生中心
 內容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榮學字第10000060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榮學字第10100074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7 月3 日文學字第1060009005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 年1 月1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6 月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8 月20 日文學字第1070011497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明學字第10800040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9 年1 月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明公字第1090001784號函公布
一、
為吸引及鼓勵優秀外國學生至本校就讀,加速本校國際化腳步,並拓展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需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
三、
獎助對象:
(一)就讀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外籍學生(延修生除外)。
(二)就讀本校滿一學期,大學部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九(含)學分,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績分平均達3.0分,操行成績達80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碩士班及博士班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績分平均達3.7分,操行成績達80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期間無前一學期成績者,得以指導教授推薦信及論文撰寫計畫申請。
四、
申請資格及核發金額:
(一)申請資格:大學部以各系修業年限為限,碩士班以2年為限,博士班以4年為限。
(二)本獎學金視當年度經費擇優補助,每學期最多補助50名(大學部15〜25名;碩、博士生15〜25名)每學期擇優補助每名新台幣10,000〜50,000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符合資格規定者,備妥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提請本校「國際發展事務會議」進行審核補助名額及核發金額。
六、
已領有政府頒設之臺灣獎學金學生,不得再請領本細則獎學金。
七、
符合本細則獎勵之學生,入學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八、
領取本獎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九、
本細則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撥。
十、
本細則經國際發展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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