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11-15 16:39:0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學字第1120016137號函公布 |
單位 |
課外活動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文學字第10500054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0900043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明學字第11200043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學字第11200161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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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訂定之,其目的為藉由指導老師之輔導功能,促進學生社團進步並能積極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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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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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團指導老師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指導老師之專業知識及專長或經歷與社團宗旨相關者。
二、校內指導老師必須為本校專任教職員。
三、系(所)主任為系(所)學會當然指導老師,或可依實際需要推薦該系(所)一位老師協助輔導工作。
四、校外指導老師學經歷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 符合社團性質具學士以上學位者。
(二) 具特殊專長或卓越之成就,並能提出書面証明或具體事蹟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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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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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指導老師之聘任,分為校外專業指導老師及校內義務指導老師兩種,如社團從事美術、音樂、體育、舞蹈等藝術或武藝活動者,每月應指導該社團活動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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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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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社團以聘任校內指導老師一位、校外老師不限,社團需自行邀請、學校核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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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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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團指導老師職責如下:
一、在聘期內對學生社團發展及社務運作等事項應負指導之責。
二、出席社團指導老師會議及研習,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三、指導學生社團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活動。
四、校外重大活動或具有安全顧慮之活動,於必要時應隨隊指導。
五、對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應與課外活動組協商後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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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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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程序:
一、社團負責人應於每學期第一次社團大會前繳交社團幹部名冊時填妥社團校內/外指導老師資料。若於學期中才選妥或更換指導老師時,得隨時至課外活動組補報,並繳回社團指導老師聘書改製聘期。
二、指導老師資格經課外活動組審核後,陳請校長核聘並頒發聘函,聘期為一學年。
三、校內社團指導老師依據本校「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社團指導老師兩個月以上(含)未能於校內執行業務者,或有不適任之情形時,社團負責人應主動召開社團會議申請改聘,並填具「社團指導老師異動申請表」(如附表一),向課外活動組核備,經學務長核定生效,以利社團輔導工作之延續性及週延性
四、社團改聘指導老師,需與原指導老師充分溝通,並經社務會議決議通過,將會議紀錄及「社團指導老師異動申請表」送至課外活動組核備,如有疑義則將提交至學生事務會議討論。
五、社團指導老師聘期期滿後,社團得改聘指導老師,並繳交「中國醫藥大學社團校內(外)指導老師資料表」至課外活動組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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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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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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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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