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華民國9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2年1月19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3年6月20日第十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法規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4年6月19日第十五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2月19日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法規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6年12月23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榮人字第0970000005號函發布
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六條部分文字
經中華民國101年11月4日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榮人字第1020001028號函發布
經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105年4月2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文人字第1050007648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107年06月2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8日文人字第1070009264號
中華民國110年06月02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110年06月20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明人字第110000796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明人字第110001539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明人字第1130008905號函發布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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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工成績考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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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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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職員工成績考核,由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不同意者,應交回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復議,校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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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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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包含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
約聘人員之成績考核比照本辦法辦理。但學務處計畫人力依本校學務處計畫人力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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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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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期間為每年8月至翌年7月,年終考核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
凡考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辦理考核:
一、到職服務未滿6個月。
二、留職停薪期間超過6個月。
三、考核期間最後一個月未在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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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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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職員工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一、審核被考核人數。
二、審核被考核人平時成績紀錄及各考評結果,並可酌量增減分。
(一)審核被考核人工作成績。
(二)審核被考核人操行生活紀錄。
(三)審核被考核人之獎懲。
(四)審核被考核人所得考核分數與其實際表現是否相符。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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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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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評審委員會委員執行初核時,對於本身之考核,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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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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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成績考核綜合下列考核內容評分:
一、工作態度(40%):認真負責、敬業精神、服務態度、主動積極性、團隊合作精神、出勤狀況。
二、工作品質與效率(40%):工作正確性、嚴謹度,檢討改進提昇品質、工作負荷及完成度、勝任繁重工作;工作執行力、精確掌控時間及效率。
三、發展潛能(20%):具溝通協調、思考應變能力,達成學校(單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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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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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考核及年終考核之考評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學術單位職員由所屬系所主管及系所教師代表共同考核;行政單位職員由所屬主管考核;佔評分百分之四十。
二、複評: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佔評分百分之六十;直屬一級單位者由一級主管考核。
三、初審:一級單位平均分數以85分為基準,人力資源室依各單位之平均分數增減至85分,依調整後個人分數重新排序,送校長室核分。
四、校長室核分:依工作表現,加減1至5分。
專職一級主管考評,由校長逕行考核。
成績考評後,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執行初核。
職員工於考核期間內轉調其他單位,原單位評分佔百分之三十,現職單位佔百分之七十。轉任至新單位未達半年者,由原單位主管評分佔百分之七十,現職單位主管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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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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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考核及年終考核,依下列紀錄加減分;已用為考核計列之加減分,不重複計列:
一、嘉獎一次加0.5 分、記小功一次加1.5 分、大功一次加4.5 分。
二、申誡一次扣0.5 分、記小過一次扣1.5 分、大過一次扣4.5 分。
三、遲到早退、忘刷者,依本校職員工辦公出勤管理要點辦理。
四、被投訴經查證屬實者,依情節輕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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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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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成績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A、B、C、D四等級如下:
一、A級(相當甲等):85分以上,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全校受考核人數10%為原則。
二、B級(相當乙等):80分以上,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全校受考核人數60%為原則。
三、C級(相當丙等):60分至79分。
四、D級(相當丁等):59分以下,並應敘明事實。
同一學年度內,功過相抵後仍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均不得考列B級以上等級。
受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考列D級: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損害學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二年考列C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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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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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A級:職員工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約聘人員晉薪一級。
二、B級:職員工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約聘人員晉薪一級。
三、C級:留支原薪。
四、D級:應予免職。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晉級,應以全學年度(8月至翌年7月)在職者為限,並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學年度考核考列A、B級者,給予考核奬金,依學年度(8月至翌年7月)在職月數比例計發。考核獎金額度,視當學年度學校財務狀況,提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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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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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五等級;各等級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考核分數為前5%):年終工作獎金給予2個月。
二、第二級(考核分數為6%-20%):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7個月。
三、第三級(考核分數為21%-85%):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5個月。
四、第四級: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個月。
五、第五級(考核分數59分以下):不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列入考核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給予1個月。
前二項之年終工作獎金均依當年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本校職員工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修習教育訓練必修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未修習者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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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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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考核結果,應供受考人知悉。
考核結果屬免職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受考人對學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由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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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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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及學年度考核獎金總額,由校長視當學年度財務規劃,於預算委員會調整,以不增加學年度預算為原則。各項獎金經校長核定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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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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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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