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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員遴用甄審及升遷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1-06 10:43:23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明人字第1130015970號函發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職員代表討論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21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263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榮人字第099001286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榮人字第101001462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文人字第104000813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文人字第1040014598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1日文人字第107000889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明人字第1130015970號函發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高職員素質、有效運用員額及適應業務發展需要,以達到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特訂定「職員遴用甄審及升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指本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由校長以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為原則而遴用之。
第三條
受遴用甄審人員除具有與規定相當之學經歷證件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總務長以聘請教授兼任為原則,但得遴選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
二、人力資源室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有案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公共行政(公共政策)、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社會、企業管理、勞工市政、管理科學、心理或資訊科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三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四)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二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四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五)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三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六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六)學校可遴選具經驗之副教授以上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之。
三、財務室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辦理會計審計事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普通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辦理會計審計事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政府機關學校薦任會計(主計)主任一年以上,或薦任會計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政府機關學校委任職之會計審計職務七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專修會計學科畢業,曾任會計審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現任私立大專及中等學校會計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內合乎會計人員遴用資格者。
四、主任秘書應由校長遴聘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五、秘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資格。
(二)具博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七年以上。
(三)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九年以上。
(四)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一年以上。
(五)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三年以上。
六、組長得由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職員兼任之外,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五年以上。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時七年以上。
(三)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九年以上。
(四)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一年以上。
七、專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七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四)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九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八、組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三年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七年以上。
九、事務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
(二)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十、書記資格:具副學士以上學位。
十一、技正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士或相當職級八年以上,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三)具學士或副學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士或相當職級十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十二、護理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及護理師證書: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二)具學士學位且具五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具七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十三、技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
(二)具學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佐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十四、技佐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
(二)具副學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前項第一至十款為行政人員;第十一至十四款為技術人員,畢業科系應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至九款及十一至十款,應具相當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檢定合格資格,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四款應具相當全民英檢初級檢定合格資格。
職員任用如遇學歷不符資格時,可用特簽方式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本校職員出缺,在符合員額精簡規定內,以先辦理校內升遷為優先考慮,如無適當人選,再視編制職缺辦理甄審。
本校遴用職員甄審作業:
一、本校遴用之職員,除具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之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本校任職滿一年(不含留職停薪期間)。
(二)非在留職停薪期間。
(三)最近一考核考列B級以上。
(四)在職期間未受記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遴用職員甄審評核方式:
(一)筆試:
1.佔總成績30%,包括公文寫作、行政法規及資訊能力等。
2.由學校另聘委員負責命題、閱卷等事宜。
3.為嚴密命題作業,同一科目得準備二份試題選用。
(二)面談:
1.佔總成績50%。
2.面談時須有委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主試,負責指導面談進行,面談成績以 面談委員評分平均計算。
(三)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評分(20%)
(四)年資及獎懲(外加計分):本校現職約聘人員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參加職員甄審,得酌予加分,以資鼓勵。在甄審前5個學年度內之年資列入計分,其在本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學年度,增加1分,未滿一學年度者不計。在甄審前5個學年度內之獎懲列入計分,嘉獎一次加1分、記小功一次加2分、大功一次加3分。申誡一次扣1分、記小過一次扣2分、大過一次扣3分。年資及獎懲滿分為10分。
(五)總成績需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呈請校長核定。
(六)技術人員為配合實際需要得增加實作。
三、甄審以每學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辦臨時甄審。
四、特殊個案者,得由缺額單位專案簽請以職技人員特殊需求進用(須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及職缺),惟擬遴用案先由人力資源室初審查核(如人力資源室查核未通過,則以試用不合格核處)後,送請「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評審,若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無記名投票行之),再呈請校長核定。
五、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情事之一者,不得遴用為職員。
六、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或依特殊情形進用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以資考核,期滿合格,呈請校長核定正式派任。
本校職員升遷作業:
一、升遷係指下列情形:
(一)行政職員升任較高職級之行政職務。
(二)技術人員升任較高職級之技術職務。
(三)行政職員與技術人員同等級間改任或升任。(但須具備擬改任或升任職務之現行規定任用資格及符合業務性質或需要)。
二、本校職員升遷,除具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之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滿三年(不含留職停薪期間)。
(二)非在留職停薪期間。
(三)最近二考核皆考列B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受記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須具二個以上之業務輪調經歷(含單位內工作輪調及單位間之轉調)。
三、作業時程:由人力資源室將預定辦理升遷事宜,公告各單位及相關人員,並由各單位主管依人員資績、品德等因素評薦,經各項評核後提請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評定較優人選(每一職位以至多三人為原則),呈請校長圈定升補。
四、為配合學年度考、升遷及改任案,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核定者,以學年度八月一日生效為原則。
五、職員升遷評核方式:
(一)筆試:
1.佔總成績30%,包括公文寫作、行政法規及資訊能力等。
2.由學校另聘委員負責命題、閱卷等事宜。
3.為嚴密命題作業,同一科目得準備二份試題選用。
(二)面談:
1.佔總成績50%。
2.面談時須有委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主試,負責指導面談進行,面談成績以面談委員評分平均計算。
(三)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評分(20%)
(四)年資及獎懲(外加計分):本校現職人員參加職員升遷者,得酌予加分,以資鼓勵。在甄審前5個學年度內之年資列入計分,其在本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學年度,增加1分,未滿一學年度者不計。在甄審前5個學年度內之獎懲列入計分,嘉獎一次加1分、記小功一次加2分、大功一次加3分。申誡一次扣1分、記小過一次扣2分、大過一次扣3分。年資及獎懲滿分為10分。
(五)總成績需送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呈請校長核定。
下列職缺及人員不辦理對外甄審或升遷考核,由校長核定逕行升補。
一、單位主管、副主管。
二、機要人員。
三、其他不宜辦理甄審、升遷考核之職位,或特殊考量之職位。
辦理甄審或升遷考核人員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不得循私舞弊及有遺漏延誤情事,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議處。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可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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