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遴用甄審人員除具有與規定相當之學經歷證件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總務長以聘請教授兼任為原則,但得遴選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
二、人力資源室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有案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公共行政(公共政策)、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社會、企業管理、勞工市政、管理科學、心理或資訊科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三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四)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二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四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五)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人事人員三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派)職務六年以上,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六)學校可遴選具經驗之副教授以上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之。
三、財務室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辦理會計審計事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普通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會計審計或財務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辦理會計審計事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政府機關學校薦任會計(主計)主任一年以上,或薦任會計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政府機關學校委任職之會計審計職務七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專修會計學科畢業,曾任會計審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現任私立大專及中等學校會計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內合乎會計人員遴用資格者。
四、主任秘書應由校長遴聘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五、秘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資格。
(二)具博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七年以上。
(三)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九年以上。
(四)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一年以上。
(五)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三年以上。
六、組長得由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職員兼任之外,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五年以上。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時七年以上。
(三)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九年以上。
(四)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十一年以上。
七、專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具學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七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四)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組員或相當職級九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八、組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三年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事務員或相當職級七年以上。
九、事務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
(二)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十、書記資格:具副學士以上學位。
十一、技正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博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二)具碩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士或相當職級八年以上,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三)具學士或副學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士或相當職級十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十二、護理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及護理師證書: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二)具學士學位且具五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具七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十三、技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
(二)具學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三)具副學士學位且曾任本校技佐或相當職級五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十四、技佐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
(二)具副學士學位且具三年以上相關職務經驗。
前項第一至十款為行政人員;第十一至十四款為技術人員,畢業科系應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至九款及第十一至十三款,應具相當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檢定合格資格,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四款應具相當全民英檢初級檢定合格資格。
職員任用如遇學歷不符資格時,可用特簽方式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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