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客座教師,係指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各職級客座教師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 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 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四) 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五) 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七年以上,著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客座助理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二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三) 國外大學任講師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 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前三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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