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7-06-01 18:02:27 |
文號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文人字第1060007275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6年4月24日榮人字第09600008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0年9月6日榮人字第100001023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文人字第10600072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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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校務臨時性需要,得聘用約聘(僱)人員,為使聘用、服務及管理有所依據,特訂定本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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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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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約聘人員,係指編制外聘用人員。詳細規定如下:
一、因辦理有關機關團體補助、委辦之事務所需之必要人員。
二、因辦理臨時性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聘任之人員。
三、各單位無員額編制,但基於工作需要必須聘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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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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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一、由需要聘(僱)單位,依行政程序送人力資源室簽請校長核定。
二、約聘(僱)人員經核定後,受聘(僱)人員接受聘約後,應依約定期限到職。並由人力資源室依聘(僱)人員之學歷或約定之待遇,辦理敘薪及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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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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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則:
一、約聘(僱)人員之各項管理,比照本校專任人員辦理。
二、各單位約聘人員於期滿未獲續聘通知者,即視為自動解聘。
三、約聘(僱)人員約聘期滿以前,因故需提前離職者,應於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離職。約聘(僱)人員須履行有關規定義務,如有違反,得隨時解聘解僱。
四、約聘(僱)人員約聘期滿,得申請發給服務證明。
五、約聘(僱)人員協助研究之資料與成果,不得擅自利用或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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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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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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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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