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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兼任教師服務聘約

更新日期 2022-04-28 14:58:58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明人字第1110005113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經中華民國92年0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經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03日榮人字第09900125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十一、十二點及修訂第十三點文字
中華民國 100年4月29日榮人字第10000049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十三點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文人字第10300118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十四點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文人字第10300156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文人字第10700095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明人字第11000023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明人字第1110005113號函公布
一、
教師應以「仁慎勤廉」之精神作指標,履行本聘約約定事項。
二、
教師每週授課科目及時數,另函訂定;授課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按教育部所訂定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發給。但依本校「兼任臨床學科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聘為醫事教師者,另依要點規定辦理。
三、
教師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有輔導之責。於受聘期間,負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義務。
四、
教師須依照規定,指導學生作業,認真批改,按時送交試題、試卷及成績。
五、
教師請假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六、
教師應聘期間內,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中途辭職。
七、
如基於建教合作禮聘之兼任教師,主聘單位職務若解除,本聘約之職務亦同時解除。
八、
凡本校教師出版之相關論文及著作,作者必須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始得作為日後升等之依據。
九、
教師聘用期間之研究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衍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十、
教師於終止契約後三年內,仍應持續遵守保護本校機密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校所提供之機密資訊。但取得本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二、
教師應具備防制校園霸凌意識,主動關懷學生,依權責進行輔導或轉介;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應通報校安中心。
十三、
教師之勞保、健保、勞退金提撥等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經教師書面同意者,得按「教師教學進度表」,以授課期間為勞保加退保日。
十四、
教師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情事者,應予終止聘約;有同辦法第十、十一條規定情形者,應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十五、
本聘約未載明事項,均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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