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3-24 13:11:4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明人字第1140003824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校榮人字第098000296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明人字第11400038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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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促進產官學界間之交流合作,規範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專任教師借調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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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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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職滿三年以上之教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借調擔任政府機關、大學校院或產學合作之相關企業專任職務。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屬特殊個案者,得簽請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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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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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並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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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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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借調期間,借調無任期者,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延長。有任期者依任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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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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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歸建後,由任職單位評定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晉級。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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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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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教師依本校續聘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續聘,如為不續聘、停聘或解聘,其借調案隨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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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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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期間如每學期返校義務講授課程至少一學分以上(不含專題研究、專題討論、論文指導等)且不支領授課鐘點費者,其任教職年資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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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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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期間之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其採計規定各依相關法令辦理。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依規定毋需繳付退撫基金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或擔任政務官等之任職期間,不得採計退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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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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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科、所、中心)對借調程序、借調期間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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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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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期滿擬返校歸建教師,至遲應於借調期限屆滿之日前十四日以書面依行政程序報校辦理為原則;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視為自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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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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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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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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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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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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