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01-16 10:15:40 |
文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明人字第1090000601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依教育部台(九一)人字第91179232函辦理
經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608號函公布
經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第二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06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文人字第10300135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60020994號函同意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文人字第106000532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明人字第10900006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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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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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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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年滿六十五歲者,除其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得依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四條規定延長服務至該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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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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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延長服務應由本校各學院、系(所)衡酌當事人健康狀況、教學成績、教學需要及所授課程之專門性,主動檢討辦理,並提經院、系(所)及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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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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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特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務期間亦可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
4.須在本校任教服務滿一年以上為原則。
(二)特殊條件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者。
4.屆齡退休時尚主持科技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或其他單位研究費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之研究計畫,且研究成果著有績效(RPI≧100),且最近三年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5.教授藝能科目者最近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6.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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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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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識教育中心二級)逐年審查檢討核定,至遲於屆齡(期)三個月前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基於校務發展需求,得由系所簽請校長同意後逕送校教評會審查。
校教評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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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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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十六歲之學期終了,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本校如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之學校,且教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延長服務期限得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五歲止,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者。
4.曾獲世界國際著名獎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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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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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應即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報請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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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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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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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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