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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薪資晉級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9-24 16:18:32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明人字第1130013837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97.09.01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97.10.08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7.10.22本校榮人字第09700021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明人字第10800140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明人字第11100122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明人字第11200093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明人字第1130008912號函公布自113年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明人字第11300138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教師薪資晉級作業有所遵循,特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之教學人員。
第三條
教師實際任教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且無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依評定結果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晉至所聘職務等級之最高年功薪止。
前項晉級,經簽陳校長核定後,於次學年度實施。
第四條
教師於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因下列情事,達三十日以上者:
(一)停聘。
(二)留職停薪。
(三)合計請事、病假日數(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二、因升等、採計年資等事由,經改敘或提敘較高薪級有案者。
三、依教師評估辦法評定之評估結果為不晉級者。
四、因簽准延後評估而未受評估者。
五、執行附設醫院業務經醫院評估低於六十分者。
六、有曠課、曠職紀錄或受刑事處分者。
七、限期升等屆期而未升等、延後升等期限或暫停計算限期升等期限者。
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因聘約期限屆滿經學校暫時繼續聘任者。
九、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晉薪者。
十、上下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
第五條
學年度內在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編制內專任教職,於轉任本校教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年資,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晉薪一級。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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