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1-16 15:55:41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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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經 94 年 9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經 97.12.8 校教評會通過
經 98.01.14 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榮人字第 0980000948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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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加強學術研究交流與學術機關及其他研究機構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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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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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與學術機關或研究機構商定合聘其要件如下:
(一)校內學術單位配合教學或研究需要。
(二)指導學生實習(驗)或研究生研究。
(三)共同從事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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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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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術單位依據本辦法與校外機構商定合聘方案,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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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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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單位;反之,以本校為從聘單位。
本校合聘校外機構人員時(本校為從聘單位),應依本校教師聘任作業相關規定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校外機構以合聘方式聘任本校教師時(本校為主聘單位),應提經系(所)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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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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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應享權利與義務同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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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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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由雙方發給聘書,以一學年為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聘之,每次仍以一學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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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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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僅得接受一方之專任待遇,其升等、保險、福利及退撫等均依該方之規定辦理,他方僅得依規定支給非專任教師給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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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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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得在合聘機構利用其研究設備並參與學術性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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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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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聘期間,合聘人員完成研究報告或成果及論文發表等,應註明雙方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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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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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人員為本校從聘者,在其聘請單位內之權利義務,由該單位自行規定之;對涉及全校性事務所有之權利義務,應於聘約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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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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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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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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