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1-26 13:41:25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人字第1130001178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榮人字第09600005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文人字第10300093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文人字第10400085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文人字第10400162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明人字第1130001178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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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生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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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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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教職員工生,包括編制內教師、職員、技工友,及專案教師、約聘人員、臨時工、學生、研究計畫項下各類人員。
本要點所稱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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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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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視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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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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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生應於出差前填具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核准;公差出國者,除特殊情形外,須於十五日前提出請假之申請。
出差結束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單,連同有關單據,依程序辦理核銷。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學校核可,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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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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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在國內必須搭乘之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支給原則如下:
(一)火車:以自強號現行票價報支。
(二)高鐵:如因緊急事務或事實上需要而搭乘者,一、二級主管及教師不需事先報請同意,其他職員工應先報請主任秘書核准後,始得報支高鐵交通費。搭乘國內飛機者亦同。
(三)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四)因私事提前或延後往返者,或因主(協)辦單位專備交通工具者,或領有免費票者,或搭乘便車者,均不得報支交通費。
(五)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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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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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出差二日以上者始得報支,以每人每日2,000元為上限,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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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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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以每日400元報支,交通時間加議程(公務)時間未滿4小時者,每日雜費折半計算。短程出差30公里以內者,每日雜費以200元報支。參加訓練或講習,行程及訓練期間,均不補助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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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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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舉辦之畢業旅行及社團活動,由教師領隊者,教師之差旅費應由單位業務費項下報支,日程以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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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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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其差旅費之支給,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委託單位未規定者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下報支;校內計畫依本要點辦理。
研究計畫項下各類人員之差旅費,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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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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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及活動,其差旅費由派遣單位之專案經費項下支付,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以國光號現行票價支給。
(二)住宿費:每人每日以1,000元為上限,並檢據覈實報支。
(三)雜費:每人每日250元,並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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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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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生參加校外各項訓練活動,由本校指派參加者,方得報支差旅費。
教職員工生經校外單位補助旅費者,不得重複於本校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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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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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差旅費。搭乘飛機、高鐵者,應檢附登機證存根、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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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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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生奉派至國外出差,得參照政府規定及依實際需求支給相關費用。但教師至國外參加學術會議,應依本校「補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之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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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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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起,停止其差旅費,並依停止前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差旅費。學生休學、退學者,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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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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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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