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0年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0、11、15及17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8年05年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5、17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080110133號函准予核定第15、17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明人字第1080010908號函公布自108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5、7、11、15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5、7、11、15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080188760號函准予核定第5、7、11、15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明人字第1090000043號函公布自109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06月1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7、18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9年07年1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7、18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113536號函准予核定第9、17、18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明人字第1090009272號函公布自109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7、18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0年27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7、18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01147號函准予核定第9、17、18條條文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03835號函准予核定第11條第1項第1款條文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明人字第1100000965號函公布自110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1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6年20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1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95791號函准予核定第9、11條條文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明人字第1100009374號函公布自110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1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0年3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1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臺教高(一)字第1112200033號函准予核定第9、11條條文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0460號函公布自111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4之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8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4之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臺教高(一)字第1110074654號函准予核定第14之1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明人字第1110010596號函公布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6、7、9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6、7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臺教高(一)字第1120072454號函准予核定第6、7、9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明人字第1120011282號函公布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2條條文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2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臺教高(一)字第1120128217號函准予核定第9、12條條文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明人字第1130000587號函公布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文字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臺教高(一)字第1130079710號函准予核定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明人字第1130011845號函公布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規程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本大學辦學宗旨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大學定名為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
|
第三條
|
本大學以研究中西醫藥學術、培養醫學專業人才、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
第二章 組織編制
|
第四條
|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其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校如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校長年齡上限得放寬至75歲。
本大學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經董事會圈選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方式由董事會訂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係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行政人員,係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職員及技術人員。
校長之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得連任之,連任以兩次為限。
校長因故出缺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指派適當人選,報請教育部核可後代理之。
|
第五條
|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二至六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副校長由校長遴選教授聘兼之,並送董事會備查,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聘請校外人士擔任。
|
第六條
|
本大學下設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通識教育中心,詳如「中國醫藥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表」。
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應報請董事會核定。
本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各學院得設碩、博士班。
|
第七條
|
本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由校長遴選教授兼任之,綜理院務,每任任期以三年一任,聘書按年致送。首任院長得由校長指派之。
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或副教授兼任之,辦理系務,每任任期以三年一任,聘書按年致送。
本大學系所合一之研究所由系主任兼任所長;而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則各置所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或副教授兼任之,辦理所務,每任任期以三年一任,聘書按年致送。
各學位學程及院設各班,各置主任一人(以下統稱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聘請教授或副教授兼任之,辦理學位學程或院設各班業務,每任任期以三年一任,聘書按年致送。
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辦理中心業務,每任任期以三年一任,聘書按年致送。
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辦法、連任評估作業要點,另訂定之。
院長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經該學院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向校長提不適任案,經校長同意後,由副校長召開院務會議。經該學院院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解除其院長職務,由校長指定教授一人代理院長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校長若認為院長不適任,亦可依前述方式辦理。
系主任(所長)若有不適任事宜,經該系(所)二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經院長同意後,由院長召開系(所)務會議。經該系(所)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解除系主任(所長)職務,由院長建議副教授以上教師代理系主任(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院長若認為系主任(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述方式辦理。
本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副主管之任期以配合主管之任期為原則。副主管之資格如下,副院長:由副教授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副系主任、副所長、副學位學程主任:由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前項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
一、副院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屬專任教師達五十人以上且學生人數達一千人以上。
(二)經學校評估學務繁重且有特殊情形者。
二、副系主任、副所長、副學位學程主任: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屬專任教師達二十人以上且學生人數達五百人以上。
(二)經學校評估學務繁重且有特殊情形者。
|
第八條
|
本大學各系所得視教學實際需要分設學科或組別,各置主任或組主任一人,辦理學科(組別)之業務。
各學院、學系、研究所、通識教育中心及學科(組別)置教師若干人,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及技術人員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除本規程所列之職員外,另包括秘書、編審、專員、組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技正、技士、技佐、護士等人員及董事會秘書,分級編制並明訂於員額編制表中。
|
第九條
|
本大學設下列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下設教學組、招生組及註冊課務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二、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置學務長一人,主持學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下設服務學習中心、健康中心、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職涯發展暨校友連絡組,置組長或主任四人,由學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文書、事務、保管、營繕四組,置組長四人,由總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四、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校務研究發展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下設行政組及實驗動物中心,置組長及主任各一人,由研發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五、產學合作處,置產學長一人,主持產學合作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產研合作行政組、創業培訓組及商業發展組,置組長各一人,由產學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六、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主持國際學術合作交流及國際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國際合作中心、國際專修部及國際教育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國際事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之。
七、研究生事務處,置研究生事務長一人,主持研究生事務處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八、校長室,綜理校務。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公共關係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提請校長聘任之。
九、人力資源室,辦理人事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
十、財務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
十一、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負責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
十二、環安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下設環境安全衛生組、輻射防護管理組及生物安全組。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及其他行政單位主管為一年一聘,由教師兼任者均採任期制,以三年一任為原則。各處下設各組(中心、部)組長(主任),得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本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副主管,遴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
各處、室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
第十條
|
本大學設北港分部,置分部主任一人,主持分部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採任期制,以三年一任,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分部得設教務、學務、總務等分組,置分組組長三人,得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需要置職員及技術人員等若干人。
|
第十一條
|
本大學為推行教學、研究與服務,得設下列各中心、館、場、籌備處及附設機構:
一、中心:各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中心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一)推廣教育中心
(二)圖書資訊中心
(三)教師發展中心
(四)中醫藥研究中心
(五)癌症生物精準醫學研究中心
(六)新藥開發研究中心
(七)免疫醫學研發中心
(八)生醫工程研發中心
(九)老化醫學研究中心
(十)學術倫理中心
(十一)神經醫學中心
二、立夫中醫藥博物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三、中草藥農林實驗場:置場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四、新竹健康產學園區籌備處: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五、水湳校區─國際健康產學園區籌備處: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六、附設機構: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一)附設醫院(台中)
(二)北港附設醫院
(三)新竹附設醫院
(四)雲林附設醫院籌備處
(五)兒童醫院
(六)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七)臺中市立老人復健綜合醫院(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八)臺中市立老人復健綜合醫院附設綜合長照機構(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經營)
(九)臺中市立老人復健綜合醫院附設住宿長照機構(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經營)
本大學為臨床教學及醫療服務之需要,得接受委託辦理教學醫院,列為本大學之附屬醫院,其設置辦法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
|
第三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第十二條
|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並得置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其權利、義務以聘約規定之。
本大學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由校長(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主持之。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院僅設一系(所)者,得經系(所)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設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事項併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及體育室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等事宜由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大學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之審查,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
第十三條
|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初聘、續聘期限及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所)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本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估辦法另訂且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
第十四條
|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並得聘請榮譽教授及頒贈榮譽博士學位,其辦法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另訂之。
|
第十四條之一
|
本規程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得由教師兼任之行政或學術主管職務,亦得由同職級之專案教師兼任之。
|
|
第四章 會議及委員會
|
第十五條
|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以校長、副校長、各附設機構醫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主任秘書、人力資源室主任、財務室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分部主任、教師會代表、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等組織之。全體會議成員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校長就行政、學術主管人數調整之。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校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職員代表三人,應經全體職員普選產生。
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其中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之,選舉辦法另訂。
前三項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定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由校務會議成員組成,策劃有關興革事項或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設置辦法另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第十六條
|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發展事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第十七條
|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各附設機構醫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立夫中醫藥博物館館長、中草藥農林實驗場場長、分部主任、各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力資源室主任、財務室主任、體育室主任、環安室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等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
|
第十八條
|
本大學設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發展事務會議:
一、教務會議:以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分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各學位學程主任、研發長、教務處各組組長、教務分組組長及學生代表2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學生事務會議:以學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系主任(所長)、分部主任、體育室主任、每學院導師代表二人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學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三、總務會議:以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人、有關總務業務之行政主管及學生代表二人(研究生一人、大學生一人)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之重要事項。
四、研發會議:以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分部主任、各中心主任、各附設機構相關之主管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校務發展之重要事項。
五、國際發展事務會議:以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學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及學生代表二人(研究生一人、大學生一人)組織之,國際事務長為主席,校長及負責國際發展事務之副校長列席指導,討論校務國際發展之重要事項。
|
第十九條
|
本大學因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分部教學、研究與服務之需要得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該學院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院長為主席,議決各該學院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各院務會議教師代表之選舉產生辦法由各該學院自行訂定。
二、各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設系、所務及學位學程事務會議,由各該系、所、學位學程教師組成。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分別為主席,議決各該系、所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系、所務事項。相關系、所得合併舉行會議,議決共同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通識教育中心比照系(所)務會議辦理之。
三、分部部務會議:以分部主任、各分組組長及職員代表組織之,分部主任為主席,討論分部之重要事項。
前條及本條各項會議,凡討論與學生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時,應由經學生會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並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二十條
|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校務諮詢委員會,提供校務發展規劃諮詢。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規劃校務之發展及重大校務事項之研擬。
三、募捐委員會,推動校務基金之籌募。
四、預算委員會,負責本大學預算之編列、審議及分配。
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受理教師申訴案件。
六、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負責職員工之遴用甄審、職員工成績考核、獎懲建議及離退職及資遣等事宜之審議。
七、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員工申訴案件。
八、學生獎懲委員會,負責學生獎懲事宜。
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十一、學術倫理委員會,負責提供學術倫理業務諮詢,處理教職員生學術倫理違規案件,及執行學術倫理相關制度查核、督導與推動成效檢討。
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
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其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者,於報部核定後實施。
|
第二十一條
|
本大學各單位職員之聘任、進修、升等、解聘、退休等規定,應依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大學為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學務處應協助學生成立全校性之學生會、各種社團或系學會及其他自治團體。其辦法另訂。
|
|
第五章 附則
|
第二十三條
|
本大學教職員,均由校長依據教職員員額編制表聘任之。
教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大學訂定,提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第二十四條
|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高通字1000089289A號函准予核定第六、九、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榮人字第10000087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3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臺高字第1010140402號函准予核定第四、六、十五、二十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榮人字第10100091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26667號函准予核定第六、七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榮人字第10200114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臺教高(一)字第1030110814號函准予核定第第6、9、11、12、15及17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文人字第10300096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臺教高(一)字第1030174883號函准予核定第5、6、7、9及11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文人字第10300156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025176號函准予核定第4、9至11、15、17至18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文人字第10400025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5、9、11及17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5月3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5、9、11及17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6月28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條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102218號函准予核定第5、9、11、17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文人字第10400106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及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156457號函准予核定第9及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文人字第10400148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6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4月2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6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7月10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8、9、11、15、17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8月1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8、9、11、15、17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165616號函准予核定第8、9、15、17及18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人文字第1050017147號函公布自105年12月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教高(一)字第1060015689號函准予核定附表一部分文字並自106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文人字第1060002973號函公布自106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6年4月23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臺教高(一)字第1060112599號函准予核定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分文字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文人字第1060011345號函公布自106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年2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2、20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6年10年2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9、11、12、20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教高(一)字第1060168459號函准予核定第9、11、12、20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並自106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文人字第1060016091號函公布自106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01年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8、9及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7年01年1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8、9及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22094號函准予核定第8、9、11條條文及附表一部份文字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文人字第1070002621號函公布自107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06年1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12條、14條之1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7年06年24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第11、12條、14條之1及18條條文部份文字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122661號函准予核定第第11、12、14之1及18條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文人字第1070011539號函公布自107年8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