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提高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俾益教學研究工作,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含依大學法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講學、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有關學校或機構,相關科系及研究所修讀與職務或教學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講學(國外)、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定帶職帶薪講學、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講學、進修、研究:係指本校或教育部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本校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講學、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本校或教育部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本校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的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依照「本校教授進修休假辦法」核准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本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本校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辦法所定之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本校或教育部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本校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講學、進修、研究。
|
第五條
|
下列講學、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一)全時講學、進修、研究。
(二)部份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但必須以本校或教育部主動薦送、指派或事先同意者為限。
(三)參加國內短期訓練事先經本校同意者,並不予扣薪。
(四)出國進修事先經學校同意並奉准帶職帶薪者。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或自行申請出國或國內進修未符合前項第二、四
款但書規定者,得經本校同意,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
第六條
|
參加與職務或教學有關之國外講學或國內外研究者,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參加國外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副教授以上資格;參加國內外研究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上述人員並須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師二年以上,如有特殊需要經各級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1.由學校或教育部主動薦送或指派者,得申請帶職帶薪。
2.自行申請講學、研究之教師,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得申請帶職帶薪;連續服務未滿三年,應申請留職停薪,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三)如有必要延長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間改為留職停薪。
(四)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間屆滿前三個月,除應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另講學者須檢送聘函,研究者檢送指導教授證明函,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後,請校長核定。
|
第七條
|
申請於國內外大學進修者,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須具有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並須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師二年以上,如有特殊需要經各級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二)於報考前檢附同意報考申請書、各校在職人員進修同意書,簽請校長同意後始得報考。
(三)修讀碩士學位,以二年為限;修讀博士學位,以三年為原則。
1.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款者,得申請帶職帶薪,但須視其進修情況逐年提送各級教評會核備。
2.自行申請進修之教師,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帶職帶薪;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應申請留職停薪,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四)如有必要延長,進修碩士學位者至多不得超過一年,進修博士學位者至多不得超過二年。
(五)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除列舉不能依規定完成之事實外,檢送指導教授證明函、成績單等有關證明文件,送交各級教評會審議後,請校長核定。
|
第八條
|
參加國外講學、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國內短期訓練者,以不影響各系(所)科教學為原則,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如兼任行政職務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代理人員,各系(所)科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聘教師或臨時人員。
|
第九條
|
各系(所)科教師依照本辦法申請國外講學、國內外進修、研究之名額,以該系(所)科專任教師總人數十人以內者以一名為限。每超過十人得以增加一名,至多以四名為限。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系(所)科教學研究,經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
第十條
|
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如左:
(一)教師講學、進修、研究申請表與計畫書 。
(二)國內外學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函、聘函或學校錄取通知影本。
|
第十一條
|
申請程序如左:
(一)申請超過六個月者,經各系(所)科、院教評會審議同意後,送會人力資源室簽請校長提報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請校長核發同意書,並由申請人填妥返校服務保證書(需有相關人員簽章)後送交人力資源室留存。
(二)申請在六個月以下者,經各系(所)科、院主管同意,送會人力資源室簽請校長同意後,由申請人填妥返校服務保證書(需有相關人員簽章)後送交人力資源室留存。
(三)校院互聘教師之講學、進修、研究案,由主聘單位會知學術單位,再依主聘單位規定之程序審核通過後,提報校教評會。
(四)校院互聘教師之講學、進修、研究案之經費補助來源為學校經費或政府補助款時,須依申請期間分別依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校教師出國講學、國內外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復職後一個月內,提出講學、進修、研究報告,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成績單及學位證明書備查。進修、研究人員每年提出進修、研究報告,經各系(所)科主管會教務長審查後請校長核閱。
|
第十三條
|
本校教師講學、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講學、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校服務,不得稽延。
|
第十四條
|
全時講學、進修、研究(含事先經本校同意參加國外講學或國內外進修、研究經核准帶職帶薪者)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份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本校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講學、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請校長核定後,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
|
本校教師講學、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講學、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
第十六條
|
講學、進修、研究人員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停止其講學、進修、研究:
(一)未依照核准申請進修之學校、相關科系或研究機構研究項目。
(二)因疾病或傷殘,經公立醫院證明須長期治療者。
(三)不遵守進修或研究機構規章、曠課、中途輟學或越軌之言行者。
(四)本校因工作需要,須召回任職者。
以上各款規定,於其原因消失時,經本校核准後,方可繼續講學、進修、研究。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