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10 16:30:42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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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經中華民國83年6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9日榮人字第10000146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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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鼓勵教授從事學術研究、提高師資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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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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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授,年齡未滿六十五歲,自教授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計資年月起,在本校連續任滿七年者,如有進修或研究計畫得申請離校進修或研究一年以下之休假,原則每系教授休假同時(學年度)不得超過一人。但學校聘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專任教授得比照本辦法休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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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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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休假之申請,應於前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經各系(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提報本校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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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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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休假之教授照支原薪,但職務加給及其他津貼停發,其課程由各該系所科負責安排,以不得增聘教師代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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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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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休假期間,不得在外兼職兼課,否則終止休假。休假(進修)期滿應繳交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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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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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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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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