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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人文藝術中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1-09 11:20:45 文號 中華民國107 年1 月4 日文校字第1070000146 號函公布 單位 人文藝術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榮人字第09500013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106學年度人文與科技學院暨通識教育中心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 年1 月4 日文校字第1070000146 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推廣人文藝術活動,提升人文藝術教育以深化學生人文關懷與藝術素養,設置「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人文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執掌如下:
一、結合通識教育課程,推展人文藝術課程。
二、舉辦各種藝文展演活動。
三、協助學生參加校內外藝文相關活動。
四、接受委託辦理藝文志工訓練。
五、提供社會人士藝文推廣班服務。
六、協助校園規劃公共藝文空間。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相關業務,由人文與科技學院院長薦請校長就相關領域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依行政業務需要,得設兼辦業務之專任(案)教師及職員若干人,由本校或通識教育中心員額內調充。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師兼辦本中心之各項業務,得依規定酌減其每週授課時數或於教師評估服務項目給予加分。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研討工作計畫,掌握工作進度,審議編製預算,及討論有關本中心發展事宜。必要時可由召集人臨時召集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