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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7-17 10:02:35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明校字第1080009714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2月0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2日藥學院第二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6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15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三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3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四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5月22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五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6月24日藥學院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6月25日文號C1040625001簽核記錄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23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一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4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9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三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3日藥學院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30日文校字第10500112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藥學院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5月04日藥學院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藥學院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文校字第10600096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0日藥學院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9月01日藥學院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文校字第10600130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藥學院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藥學院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034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藥學院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明校字第10800097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院對於共用貴重儀器設備充分運用及有效管理,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重儀器設備」係指對於本院教學及研究上極具重要性,其價格昂貴或需高技術操作之儀器,且可提供校內外系所或單位使用,其財產管理列於院貴重儀器清冊之儀器設備。
第三條
本院共用儀器設備皆已超過合約保固期限,部分儀器設備開放使用並收費,其收取之費用統一運用於維護修繕之用途,以期能永續經營,維持本院之研究水準。
本學院提供之儀器設備項目如附件說明。
第四條
本院收費使用之儀器設備,依使用時間及儀器種類酌收費用。另部分儀器請自備耗材及分攤儀器維護費,以實報實銷為原則。各儀器設備相關資料如【附件說明】。
第五條
本院共用貴重儀器財產經管人為藥學院院秘書,儀器須集中置放於藥學院共用儀器室。如無法配合,請繳交該儀器之實驗室備用鑰匙一把在學院辦公室,登記管理及開放全院共同使用(包括純水製造機)。
第六條
各項貴重儀器設備應有熟諳儀器之本院專任教師一人(以下簡稱儀器負責人)負責指導儀器之操作及維護,並提供使用者技術諮詢。儀器負責人同時負責指導操作之貴重儀器不得超過二部。
第七條
每學年各項儀器負責人由院長指派之。各儀器負責教師於每學期公告辦理認證及協助完成教育訓練。如有特殊需求必須認證,認證前需全院公告;若能提出修過儀器相關課程之證明,並通過審核,將可提前實施上機認證。認證流程務必在2個月內完成(認證流程指:上課/說明會、筆試、上機考試);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認證者,需重新參加並通過以上之認證流程。
第八條
擔任聯繫貴重儀器設備相關事宜之窗口為本院秘書。
第九條
儀器負責人得按各儀器設備之特質,編制「使用申請書」、「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
第十條
共同注意事項:
一、使用者應先詳讀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填妥使用申請表後送交本院秘書。
二、應詳實填寫使用紀錄表,如遇異常事項,請盡速通知儀器聯絡人處理。另各儀器軟硬體之設定嚴禁擅自更改,若擅自更改設定及不當使用,致使儀器設備發生異常事項或蓄意破壞者,應負賠償責任並禁用。其鑑定送交本院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對鑑定之結果,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三、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儀器禁止搬離藥學院共用儀器室或原裝機位置。
四、為保障共用儀器全體使用者權益,落實儀器維護之管理,如有違規情事發生,停止該實驗室所屬人員登記及使用該儀器兩週。前述違規情事係指:非認可人員(未通過認證教師、學生、職員)恣意操作、未依借用規則預約使用、經認定為惡意操作等行為。
五、本院共用儀器設備所提供之各項實驗結果僅供學術研究參考,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A.收費儀器收費方式:
於每年5月(結算至4月底)與11月(結算至10月底)定期結算一次,收費方式:
一、轉帳繳款:本校體系內同仁,擔任計畫主持人所執行之研究計畫案,於每年5月與11月定期結算一次,其計畫主持人於收到使用各設備之收費明細時,應立即確認簽名後,交由會計依計畫案號轉帳繳款。
二、現金繳款:無計畫者、校外借用單位,由本院開立繳款單,至本校出納繳款及開立收據。
B.特定儀器繳費方式:
一、請自備耗材及分攤儀器維護費,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本院依規定的結帳時間,將消耗結算說明交給使用者,請使用者依廠商開立的估價單內容將款項核銷給廠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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