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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論文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互動準則

更新日期 2020-08-11 08:34:00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明校字第1090008969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97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108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明校字第1090008969號函公布
一、
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辦登記其論文指導教授。
二、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所之專任教師,校內外相關科系教師或研究人員可為共同指導教授〈若有其他情形,依研究生委員會及系主任評斷〉。
三、
為維護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之權益,每位論文指導教授最多以指導四位研究生為原則〈含與外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共同指導之本校研究生;但若與其他校內專任教師共同指導,則以0.5人計算;碩專班研究生不在此限〉。
四、
研究生每學期選課前,須與其論文指導教授先行討論預定選修科目,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可進行選課。
五、
研究生修業期間若欲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或其論文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繼續指導研究生時,需先與原論文指導教授溝通、討論,經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並繳交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後,方可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未經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而私自更換論文指導教授,則視為違反規定而無法受理。若原論文指導教授不同意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則研究生可先呈請研究生委員會進行溝通、協調,再報請系務會議裁決之。
六、
研究生修業期間若更換論文指導教授,則經原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成果,不可作為此研究生學位論文之主體。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之研究生,於舉辦正式學位論文口試前,須將其論文完稿一份送至原論文指導教授參考,若原論文指導教授對其學位論文之主體有異議,則應於口試前向系辦提出申訴,先暫停口試,再由系務會議裁決之。
七、
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之互動應止於師生情誼,切勿踰越。
八、
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之互動應止於學術研究領域之互動,避免私人事務。
九、
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之互動應儘量於公開場合進行,若於指導教授研究室進行,則請勿將門窗關緊,以避免誤會發生。
十、
指導教授依據研究生之能力及專長,定出研究生之論文研究方向。
十一、
指導教授與其研究生須只少每一至二星期定期討論研究生之研究成果,並加以指導,必要時須適時修正研究生之論文研究方向。
十二、
指導教授指導其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發表一篇國內或國外研討會之論文摘要或期刊論文,其內容須與碩士論文題目關。
十三、
指導教授有義務指導並修正其研究生之碩士論文及內容格式。
十四、
指導教授主導其研究生論文口試委員之組成,口試委員成員至少由三人至五人組成,其中三分之ㄧ須為校外委員。
十五、
指導教授須在其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前,協助確認研究生所繳交或上傳之論文版本,為論文口試經修改完畢之最終論文定稿〈非論文初稿或進行正式論文口試之完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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