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學生見、實習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3-10 16:32:47 文號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6月0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藥用化妝品學系(以下簡稱為本系)為落實學生實習制度訂定本系學生見、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見、實習,係指本系第三學年暑假,派至本系指定見、實習單位見、實習。
第三條
指定見、實習單位係指本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認可之化妝品相關研發、製造、品保/品管、檢驗或企劃行銷之公司、工廠、機關或法人等單位。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學生,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本系辦理見、實習登記,6月中旬完成分發,若見、實習單位之申請截止日較前述規定早者,宜提前辦理登記分發。
第五條
本系見、實習學生,若欲自行尋洽見、實習單位,須於每年4月30日前,將預洽之見、實習單位提報本系見、實習小組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見、實習單位,分發見、實習。
第六條
見、實習期間為見、實習起始日滿8星期。
第七條
見、實習單位若對學生見、實習資格有特別要求者,應按其規定之。
第八條
見、實習期間,請假超過五分之一時,應予中止見、實習。
第九條
見、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其作息時間應按見、實習單位之規定,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見、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取為己用。
(四)學生因故不能見、實習時,應按本規則第十條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辦法:
(一)公假:
1.學生凡因公不能見、實習者,須附本校軍輔組之公假單,於一週前送本系,並送會見、實習單位,以便查核。
2.未事先按手續辦妥請假者以曠班論。
3.學生所請公假不得超過該見、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逾者以事假計算。
(二)病假:
1.學生因病不能見、實習時,應於上班前口頭告假,並檢附公私立教學或附設醫院證明,向見、實習單位負責主管辦理請假手續,或因特殊情況應事後補辦手續。
2.病假不得超過該見、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逾者之病假時數需補足。
(三)事假:
1. 見、實習期間,非特殊嚴重事故,不得准予事假。
2.請事假學生須先持家長證明向見、實習場所負責主管請假。
3.二等親以內親屬喪假,可請假三日,三等親可請假一日。
4.未按手續辦理請假或未准假前而離開工作單位者,以曠班論。
(四)婚產假:
1.婚假比照事假辦理。
2.產假比照病假辦理。
(五)曠班:
無故曠班(見、實習當日未親自與見、實習單位負責主管聯絡均視為曠班)一天,見、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獎懲辦法處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規定之。
第十一條
見、實習報告:
見、實習學生於見、實習結束前應撰寫報告2份,1份繳交見、實習單位,1份繳回本系;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第十二條
見、實習學生在見、實習期間,如認真見、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十三條
見、實習學生在見、實習單位期間,應恪遵守本校及各見、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嚴處。
第十四條
分發學生見、實習之相關事宜,由學生見、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