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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2-19 11:47:19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明校字第1140001978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6月0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7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明校字第11400019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藥用化妝品學系﹙以下簡稱為本系﹚為落實學生實習制度訂定本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係指本系第三學年暑假,派至本系指定實習機構實習。
第三條
指定實習機構係指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之化妝品相關研發、製造、品保/品管、檢驗或企劃行銷之公司、工廠、機關或法人等單位。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學生,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本系辦理實習登記,6月中旬完成分發,若實習機構之申請截止日較前述規定早者,宜提前辦理登記分發。
第五條
本系實習學生需經本系分發至實習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若欲自行尋洽實習機構,須於每年3月31日前,將預洽之實習機構提報本系實習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實習機構,分發實習,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第六條
實習期間為實習起始日滿8星期。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本系應指定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第七條
實習機構若對學生實習資格有特別要求者,應按其規定之。
第八條
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其作息時間應按實習單位之規定,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取為己用。
(四)學生因故不能實習時,應按實習機構差勤管理辦理請假事宜。
第九條
(一)學生因故須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需填送「實習機構轉換或中止實習申請表」,經實習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完成實習者,由系所實習委員會評估學生情況,得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視情況評估是否得以重新分發。
(三)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第十條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系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系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可提報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
若為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實習報告:
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前應撰寫報告2份,1份繳交實習單位,1份繳回本系;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第十二條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在實習機構期間,應恪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嚴處。
第十四條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學生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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