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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都築傳統藥物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8-26 08:12:59 文號 單位 都築傳統藥物研究中心
 內容

 

95122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結合中日專家學者,共同從事於傳統藥物之學術研究為目標,並推動中日雙方藥學領域之教學、研究、交換學生等交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都築傳統藥物研究中心(Tsuzuki Institute for Traditional Medicine)」(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業務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中國醫藥大學與日本藥科大學之學術文化交流合作盟約。
二、規劃日本藥科大學畢業生進入中國醫藥大學的中醫藥相關研究所進修。
三、協助兩校之研究者與大學生短期交換留學,雙方學校承認所修學分數。
四、協助辦理雙方學術研究之推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相關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或職级相當人員兼任。本中心下設組長一人,得由中心主任提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人員,提請校長聘兼之。另視需要設置職員若干人,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有研究組織委員會,經由中國醫藥大學(3名) 與日本藥科大學(3名)兩校校長提名組成,每年定期開會一次(於台灣、日本交替開會),審議中心重要研究方向與發展等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董事會審議,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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