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5-19 11:25:0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明總字第1120006785號函公布 |
單位 |
北港分部 |
內容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北港分部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北港分部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北港分部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明總字第1120006785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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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有效管理北港分部學生停車場地,俾利分部學生車輛之停放,及維護校園秩序與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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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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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地:本校北港校區之停車位,均不收取費用,各停車場地點如下。
(一)汽車停車場:校區內車道分隔島規劃之汽車停車位,僅提供北港分部教職員工停放。
(二)機車停車場:男生宿舍旁、車道底端遮雨棚區,以及車道底露天區場地。
(三)自行車停車場:宿舍區內遮雨棚區,及宿舍西側便橋外露天區場地,凡於北港分部就讀之一年級學生,依規定區域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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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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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北港分部機車停車位之要件:
(一)凡於本校北港分部就讀之一年級學生。
(二)申請人必須持有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者。
(三)騎機車者應自備安全帽。
(四)符合上列要件者,以一人一車為限,請持本人機車駕照及行照逕向總務分組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總務分組於每學期初擇期辦理抽籤作業後,發給「機車停車識別證」,申請人依規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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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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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車停車識別證」作業程序:
(一)「機車停車識別證」請黏貼於機車左前方擋風板上,以資識別,俾確保同學之權益。
(二)騎機車者應隨時配戴安全帽,並依分配停車位置停放車輛,不得將機車騎進宿舍區、或騎入球場內,不得停於宿舍區柵門外,亦不得占用他人停車位。
(三)學校免費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之責,機車、自行車,請自行加裝大鎖,並將前輪加鏈鎖在安全護欄上,以防失竊。
(四)學生所駕駛之機車,均應自行投保強制責任保險。
(五)未遵守本規定者,依有關規則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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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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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則:
(一)機車停車證不得轉讓、仿冒、複製、虛報遺失,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資格,並依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二)進校之車輛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分組予以警告或舉發。經告誡三次以上者,可撤銷停車證並停止其往後申請分部停車位之資格。
(三)進校之車輛應遵守速限20公里內,並不得逆向行車,須依北港分部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整齊,若違規停車如未張貼停車證、任意停放於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佔用他人 車位或車道之出入口者得逕行舉發,經總務分組查獲屬實者,依上述罰則辦理。
(四)未申請停車位而停放車輛者,將予貼單警告並照相存證,如違規三次以上,取消其在北港分部申請車位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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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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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北港分部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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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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