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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10-18 13:18:05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明校字第1080013818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月1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2月5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文校字第10600028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9日中醫學院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明校字第10800138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院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學院自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非必要時,院教評會成員不得與系(所)教評會成員重疊。
其委員得由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簽請校長遴聘,或由校長指定適當人選組織之。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院長依前條規定選任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條
院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院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院教評會審議有關院教評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院教評會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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