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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1-10 16:29:01 文號 單位 學士後中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4月25日第八次系務暨專任教師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10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本系教職員(不含兼任)權益、疏解糾紛、促進和諧,特設置『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申評會)。
第二條
系申評會委員由本系教師經系務會議推選代表五人(教授一人、副教授二人、助理教授一人、講師一人;不足五名時,由系務會議推選補足)組成。各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系申評會設召集人一名,由委員互選之。綜理系申評會會務,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四條
申訴人得申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第五條
系申評會只接受發生於系上同仁之個人權益受損之申訴案件。
第六條
申訴時,詳實填寫申訴書,提送系教申會召集人。
第七條
系申評會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發揮協調、疏解糾紛為其主要職責。
第八條
系申評會召集人接受申訴案件後,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決定處理要點(含是否受理),委請適當委員一至二人居中協調並疏解糾紛。
第九條
系申評會無法解決之申訴案件,經申訴人同意,得將申訴案件移送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十條
系申評會之評議效力只及於申訴人之是否同意接受,申訴人若不能接受系教申會之協調或疏解,請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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