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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針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0-25 11:49:48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5號函公布 單位 針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9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98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104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10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及「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為規劃及審議本所專業必、選修課程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針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所長為召集人,本所專任教師代表三名,學生代表二名,產業界人士、畢業校友或校外學者專家等一名,委員共七名。
各委員會採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中國醫藥大學針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議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及教學綱要等相關事項。
二、研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三、辦理本所課程改革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校級「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預審單」,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