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1-13 14:06:08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文校字第1070015983號函公布 |
單位 |
健康照護學院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經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經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文校字第10700159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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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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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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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學位學程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各系所專任教師普選產生。各系所保障一名,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各學系系學會會長及研究所班代表各互推一人擔任。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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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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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選任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各代表在任期中因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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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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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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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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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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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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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討論及議決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審議本院各系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五、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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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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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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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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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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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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