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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9-10 15:31:54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明校字第1100011042號函公布 單位 健康照護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2 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經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4 日經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7 日經院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6 日經院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5 日經院務會議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5 日經院務會議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院務會議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文校字第10700091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務會議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院務會議第九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明校字第11000110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院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自本院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非必要時,院教評會成員不得與系(所)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院長依第二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至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席召集之。
第六條
院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資格之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審議本院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院教評會依法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七條
本院教師資格評審及升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院教評會須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九條
院教評會委員有下列關係之ㄧ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
2.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
3.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4.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之送審人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者。
5.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十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校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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